环境案件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如何准确查明事实、作出合理裁判、实现良好执行,殊为不易,必须创新制度机制予以破解。
(资料图片)
巩 固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就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公民作为人民陪审员(以下简称“环境陪审员”)参加环境案件审理相关事项作出系统规定。该举措看似微小,实则意义重大,将有效助力打通环境审判“任督二脉”。
在全面建设美丽中国、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过程中,司法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环境案件具有非常强的专业性,如何准确查明事实、作出合理裁判、实现良好执行,殊为不易,必须创新制度机制予以破解。
以实践中常见的水塘污染为例,一个水塘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污染、污染物来自何处、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都是影响审判结果的重要因素,但这些往往都不是通过肉眼分辨,或者依据常理就能判断的。在损失金额、救济措施确定方面,对于养殖鱼虾造成的损失,尚可以按照市值估价,但也须经过复杂计算;对于给水体、土壤等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以及对生活于其中的其他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野生生物造成的损害,究竟如何确定其价值、如何救济,更十分依赖专业判断。
长期以来,这些问题主要通过技术鉴定来解决。但受多种因素影响,我国环境鉴定服务市场尚不发达,缺乏合适的单位和人才,且服务价格畸高,一桩小案件的鉴定费用就可能需要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极大抬高了诉讼成本,成为推进环境司法的重大阻碍。而即使有了环境鉴定,也仍有许多专业问题需要审判人员处理,尤其是在不同专家各执一词、鉴定“打架”时。
在环境公益救济方面,如确定生态修复方案时,更会面临多种选择:是对受损水塘支付天价费用以迅速恢复环境原状,还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改成与现状相宜的休闲场所,这两种方案不仅所需金额相差悬殊,而且实际受益群体也有重大差异。此时不仅需要专业意见,还需要参酌公众意愿。
此外,与一般案件不同的是,环境破坏容易修复难,往往审判程序已经结束,但问题并未真正解决。裁判作出后,相关执行活动也因为周期长、事务杂,需要长期、持续、专业的监督,否则,容易让判决落空,甚至肇事者支付了天价赔偿,受损环境也未必能得到良好恢复。
对于这些问题,由具有环境资源专门知识的人担任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案件是解决良方。人民陪审员从案件辖区居民中选出,本身熟悉民情、代表民意,能够体现司法民主;如果又具备相关专业知识,能发挥专业作用,岂非两全其美?对此,人民陪审员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国法院长期丰富的陪审实践也提供了良好基础和制度保障。
不过,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毕竟不是专门为环境案件而设计的,对于相关规定予以细化、补充,才更能符合环境审判的复杂情形和特殊需求。《规定》正为此出台,其主要内容包括环境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环境陪审员的资格与选任、相关合议庭的组成要求等,确立起系统的环境案件陪审规则体系,使环境陪审员从产生到履职都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明确相关案件的合议庭人选中至少须有一名环境陪审员;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审查等直接关系公益救济的问题上,应着重发挥环境陪审员的作用;并明确环境陪审员可参与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验收和效果评估,这就使其作用的发挥由审判环节扩展到了执行环节,兼具社会监督员角色。
综上,环境陪审员制度既丰富了我国环境审判专门化制度体系,又是对环境案件专门性事实查明方法的重大创新,同时还扩展了公众参与环境司法的方式和途径,兼具科学与民主、联结专业与大众,对打通环境审判“任督二脉”、破解环境司法障碍具有积极意义。
标签: